1.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雜草地;又本件係拍賣標的土 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有實際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之情形,故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3.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其應買資格與 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 效)。
4.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 標的土地使用現況若與查封時不符者,請應買人自行再查明實際情形後始投標 應買,拍定後不得再行爭執。
5.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