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本院民國114年4月1日執行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拍 賣土地189地號為潮音北路上之道路,204地號為電桿旁之道路,206地號為雜草 地,部分為河道,208地號為雜草地。本件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協議 約定及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8.
208地號均係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 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 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上開符合規定之私法人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票軌,否則投標無 效。 六、本件拍賣20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之交通用 地」,而
9.
208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一般農業區之農牧 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 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 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 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 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0.
本件拍賣標的204地號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 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 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俾決定是否應 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