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法院 114宇52354甲

桃園市大園區溪洲段885地號

應買 不點交 待拍
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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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1/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2/5 ~ 2026/03/04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83.2
保證金:
16.7
總坪數:
9.8
坪單價:
8.5萬/坪
持分地坪:
9.8 坪
總現值:
24.5 萬
拍後增值:
-58.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桃園市 大園區 溪洲段 885地號,面積 130.1 m2,持分 1/4,83.2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3)
1拍,2025/9/24,總底價 130萬,保證金 26萬,坪單價 13.2萬/坪,流標
2拍,2025/10/29,總底價 104萬,保證金 20.8萬,坪單價 10.6萬/坪,流標
3拍,2025/11/26,總底價 83.2萬,保證金 16.7萬,坪單價 8.5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8)
1.
本院民國114年6月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85 地號上有建物(門牌號碼:和平西路一段622號)。
2.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3.
上開不動產1宗徵求應買,請應買人分別出價。
4.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 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 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5.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 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
6.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 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 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7.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1)
1.
桃園市 大園區 溪洲段 885地號
130.1 m2 × (1/4) × 7,537 元 - 83.2 萬元
= -58.7萬元
鄰近待拍
2025/12/9
1拍 點交
50.9 坪 / 766 萬
2025/12/16
1拍 不點交
7.9 坪 / 105 萬
2025/12/10
2拍 不點交
14 坪 / 32 萬
2025/12/10
2拍 不點交
24.9 坪 / 54.4 萬
2025/12/9
3拍 不點交
85.5 坪 / 300.8 萬
2025/12/9
3拍 不點交
15.1 坪 / 38.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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