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法院 114宇52354甲

桃園市大園區溪洲段885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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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1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9/24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30
保證金:
26
總坪數:
9.8
坪單價:
13.2萬/坪
持分地坪:
9.8 坪
總現值:
24.5 萬
拍後增值:
-105.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桃園市 大園區 溪洲段 885地號,面積 130.1 m2,持分 1/4,130 萬
(特定農業區 農牧用地)
法院筆錄 (8)
2.
本院民國114年6月9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85 地號上有建物(門牌號碼:和平西路一段622號)。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 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7.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 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 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9.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之應有部 分屬公同共有關係,其優先承買權之行使,應由全體公同共有人共同為之或提 出全體公同共有人之同意證明文件後,始得主張。
10.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 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 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11.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2.
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 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土地增值 (1)
1.
桃園市 大園區 溪洲段 885地號
130.1 m2 × (1/4) × 7,537 元 - 130 萬元
= -10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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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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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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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拍 點交
533.3 坪 / 1,03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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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18.4 坪 / 13 萬
2025/9/10
2拍 不點交
10.5 坪 / 22 萬
2025/9/10
2拍 不點交
2 坪 / 24 萬
2025/9/10
2拍 點交
10.9 坪 / 12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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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拍 不點交
405.8 坪 / 541.5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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