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遙指稱,拍賣標的位於機捷路二段,電桿編號1313928電桿前方,現為山坡林地。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標的未臨路。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5.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266地號、267地號、2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59年11月30日)保護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6.
本件分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法院亦得撤銷超額部分之拍定,又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債務人未到場指定,則由法院指定。
7.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8.
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