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第418地號為池塘。第439地號為道路。第419地號為門牌蘆竹區山林路 2段612巷132號建物一角之磚房佔用。第423地號為前述門牌之三合院建物之正 廳及廣場佔用。
2.
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 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 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六、本件分A至J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者得標。如有數 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 物,否則由本院依執行債權數額逕行指定,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又如 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