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831地號為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經地政指界稱831地號土地為六福路165巷之柏油道路。
4.
792地號土地為草地,上有運動設施(門牌號碼六福路203號後方)。
11.
831地號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 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另共有人 不得僅對數筆有優先購買權之不動產中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
12.
831號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 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 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注意。另790地號依前開土 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2年12月18日)之綠地用 地,且屬公共設施用地,其土地取得方式為徵購,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 局,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 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13.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 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14.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 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 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 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5.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 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