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82地號土地位於頂福陵園 停車場東北方約70公尺處,現況為墓園使用。另據第三人頂福事業股份有限公 司表示:債務人之分管墓地標號為仁區7排5號,屬於地面式家族墓,目前存放 兩位歿者骨灰等語。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 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 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 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公墓用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 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 收在案。
4.
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查無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 制。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5.
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 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