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
2.
4土地為雜草空 地,其中編號4土地上並有鴿舍,另編號3土地上有一門牌為七股22之4號之農舍 坐落,部分為雜草空地及絲瓜棚架,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 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4.
系爭編號3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 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及併同提 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