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編號1土地上有編號1及編號2建物坐落,編號1建物為農舍,惟編號1及編號2外觀已為鐵皮廠房(含辦公室)。據債 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為閒置並無出租,拍定後均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 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土地使用分區皆有 變更之可能,應買人應再行查證。
3.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並有部分占用 鄰地89.64平方公尺(本建物之面積已將占用鄰地之面積計算在內),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 且應連同拍賣建物一併應買。又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名下已有農舍,則喪失優先承買之權利。
5.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請一併提出或限期內補正:
8.
現耕農地照片。若無農地農用證明書,基於立法 目的係為擴大農場規模,則非符農用毗連耕地之所有人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9.
據債務人在場稱廠房有安裝消防設施,惟由拍定人自行查明。
10.
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資格應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投標人投標時或投標後應提出:
11.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 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12.
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13.
投標人切結無 自用農舍文件。另實施建築管理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該房屋為農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