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為農地,北側臨私設道路,可對外通行,現與 鄰地混合使用種植作物,無明確範圍;據債權人查報,拍賣之土地由債務人自 行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其所述屬實,拍定 後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2.
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其他事項:
3.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4.
土地上之作物,依法為土地之部分,惟何人種植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 報,倘拍定後有收取權人主張權利,需買受人與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 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