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213地號土地現為養殖魚池,於本院至現場勘察時池內有養殖水產, 土地附近有高壓電塔。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賣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 目前用來養殖吳郭魚,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倘債權人所述屬實,則拍定後得 點交之。惟若嗣後發現有依法不得點交之事由,本院仍不點交。
2.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 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3.
本件拍賣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 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 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訂期 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 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 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現為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非拍賣範 圍,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應買 人應於應買前至現場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