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債務人 使用範圍無確定界線。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上有加強磚造建物一棟(連 棟透天厝)及加強磚造倉庫部分(部分位於他地號),本件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 理,拍定後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 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3.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5.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