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共有人種植之短 期作物(如地瓜葉等)及果樹,並有溝渠,部分土地為雜草叢生,無臨路, 須通行鄰地始能徒步進入。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 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 後不點交。
2.
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3.
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 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