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112年5月18日假扣押查封及113年2月5日履勘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於假扣押查封指界稱查封土地均長滿雜樹、雜草之廢耕地,兩地相連;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近似梯形,地勢平坦,未臨路。
3.
拍賣土地於假扣押查封時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等情事,拍定後點交。
4.
拍賣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