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97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鐵皮建物;534地號土地上為巷道、多座建物(門牌號碼為新丹巷39之
4.
562地號土地三筆相連,均為巷道。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均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地上建物均為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鐵皮棚架、移動式車棚亦均為共有人所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97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其餘土地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6.
本件僅就土地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7.
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本件係合併拍賣,如拍定後有共有人就其餘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聲明優先承買時,拍定人仍須就其餘部分應買。
8.
拍賣之197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