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13年8月21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
4.
864地號土地均為縣道苗2─1(保興街)之道路。
6.
864地號土地均為道路用地,位於苗2─1縣道,路名為保興街。
9.
法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六、本件拍賣土地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10.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伍萬伍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12.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六、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13.
依84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其他事項記載:已興建農舍,建造執照核發日期:75年4月30日;已興建農舍,建造執照核發日期:75年5月19日;62建號,建築基地地號:東崎頂段1028地號、西崎頂段
14.
848地號;61建號,建築基地地號:東崎頂段1028地號、西崎頂段
15.
848地號、東崎頂段1000地號、西崎頂段
16.
850地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建造執照核發日期:75年6月30日(61建號);已興建農舍,建造執照核發日期:75年6月30日(62建號),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17.
依85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其他事項記載:61建號,建築基地地號:東崎頂段1028地號、西崎頂段
18.
848地號、東崎頂段1000地號、西崎頂段
19.
850地號;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竹南鎮東崎頂段1028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