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月21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549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 (門牌:竹南鎮竹篙厝38號),另有部分空地;550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557 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另有部分空地;
3.
560地號土地為空地;568地號土 地上有建物坐落;569地號土地為部分巷道、部分空地;570地號土地上有廢棄 磚房坐落,另有部分空地;571地號土地上有廢棄磚房坐落,另有部分空地;57 2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另有部分空地;57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門牌:竹篙厝54號);574地號土地有建物坐落(門牌:竹篙厝55號);575地號土地有建物坐 落,另有部分空地。
4.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8.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承買之權。
9.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1.
570地號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