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6月4日現場查封,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頭份市中央段
4.
1161地號土地為鐵皮建物坐落。查封建物1樓後方、頂樓有增建(增建第5 樓),增建與原建物內部相通,無牆壁區隔,無獨立出入口。債務人在場稱:查封建物現基於 租賃關係租予第三人,出租人為其,承租人為吳玉瓶,有書面契約。查封建物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
5.
114年6月18日債務人陳報第三人占有、使用即房屋出租公證書,所附房屋租賃契約所載出 租人為林群洋、承租人為吳玉瓶,租賃房屋:頭份市自立街31巷8號
6.
3樓,租賃期間自113 年9月1日起至118年9月1日,租金每月5萬元。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