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5月19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591地號土地有部分空地、部分公設、部 分建物坐落。
2.
595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基地。債務人林怡廷在場稱建物現為空 屋,無人居住,其偶爾會來看一下。
3.
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整體現況主要為坐落社區型華廈建物(內含公共設施、部分空地)(目 前空置中)。
5.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商業區。六、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 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