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84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3.
94年8月25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84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4.
113年10月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7.
99地號土地無路可達,從航照圖研判均為雜草、雜木林。
8.
上開土地上之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六、本件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4.
9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7.
2標,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使拍定,法院亦得撤銷。
18.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