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卓蘭鎮神明段27地號土地部分為灌溉溝渠、道路、葡萄園、茂谷柑園,另有1鐵皮建物(疑為工寮)坐落。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上果園為其他共有人種植。
4.
具狀稱:27地號土地上部分河川,另為供人車通行道路及鐵皮屋(共有人賴德生所有),查封土地無分管契約。
5.
113年10月24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卓蘭鎮明德段27地號土地為道路、灌溉水溝、鐵皮屋坐落、果樹、雜草。
6.
113年11月1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之27地號土地上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鐵皮棚架、景觀樹,均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管理使用,無出租情事。
7.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27地號土地現況部分為溝渠、道路、果園及坐落鐵皮屋。六、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農作物等,占有使用情形及土地是否確無分管約定,均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8.
本件27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本件土地無375租約登記。
9.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拍賣土地之耕作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其與共有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則以承租人為優先。
11.
本件拍賣土地上如有建物,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承租人得提出租約就該土地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與承租人均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為維護建築物之經濟價值並簡化法律關係,以承租人為優先。
12.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如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法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又若得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3.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公司指定。
14.
拍賣土地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均記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