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9─4地號土地上有不在拍賣範圍內之建物(宏仁路15號,已無人居住),其餘為空地雜草。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共有人間分管狀況不明。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捌拾伍萬捌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
4.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執行法院主張優先承買。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無他項權利。
6.
是否欠繳書狀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
7.
本件拍賣分為2標拍賣,其中1標或數標賣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