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111地號土地為雜木林, 無路可達;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為債務人使用。本標拍定後依現況點 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2.
本標拍賣之土地,係非都市土地,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森林區林業用 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 (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 用途以外使用。
3.
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 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又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則由本院 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