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4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 光復路45號之鐵皮建物坐落其上;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地上物現為債務 人之母居住使用。本標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 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3.
本標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 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4.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六、本件分甲、乙、丙三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 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 撤銷。又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則由本院 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