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皆種植短期作物,且皆訂有耕地375租約。
2.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 租地建屋情形,依照土地法第104條,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對優先承買權有 爭執,以實體訴訟為主。
3.
本件拍賣之747地號現由第三人江淑嶺承租使用中,租期110年1月1日起至 115年12月31日,拍定後不點交,期滿仍可續訂租約。
4.
本件拍賣之747地號耕地之承租人,依耕地三七五租約,對於該標的有優先 購買權,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共有人。 六、本件拍賣之747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 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 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5.
本件拍賣之747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7.
本件拍賣之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9.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用,請審慎投標。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就 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 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 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