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1940地號土地,於本院執行人員至現場勘察時,其上之農作物業已收割完畢,且有經人整地,無水井坐落。據第三人曾O鈴稱:其有承租本件拍 賣土地,惟僅有口頭約定,未簽訂書面契約。倘前開第三人所述屬實,則本件 拍賣土地於查封前即已出租予第三人,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 定後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以抽籤定之。
3.
本件拍賣之1940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 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 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 時,由本院訂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 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 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地時,承租人(限自任耕作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 或承典之權。trial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