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33建號建物坐落於3769-40地號土地上,樓梯間均有壁癌,屋內似久無人居 住,僅堆置雜物;3769-38地號土地則為社區之私設巷道。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形,惟3769 -38地號土地僅拍賣應有部分,故除3769-38地號土地於拍定後不點交外,其餘土地及建物於拍 定後得點交之。
3.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 創、漏水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 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 定。
4.
本件拍賣建物係集居式住宅,3769-38地號土地為該住宅社區之公共設施(道路),故3769-3 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113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且部分占用3769-38地號土地共5.61平方公尺,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