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上有一建物,部分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不動 產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拍賣之土地上有建物,建物不在 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5.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