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3年7月29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689-1地號土地位於北極受天宮前道路,723地號 土地位於志昌街20巷22弄1號至9號巷道,734地號土地位於志昌街24弄1號至9號巷道,772及7 72-1地號土地位於志昌街26弄1號至5號巷道,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2.
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優先承買權之全部標的一 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