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335地號土地部分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三 合院)坐落,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 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 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 買權(共同投標時,須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時,按原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3.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規定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 人(限租地建屋者)就基地有依同一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得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向本院主張優先承買。部分標的經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得標人或承 受人對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六、是否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不明,拍定人於繳清後始得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際欠繳數額,以主管機關核算之數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