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現場執行時,此建物為磚造建物,旁有增建鐵皮屋,均為一 層樓,經在場第三人即共有人鄭○○稱面對建物左手邊為其管理使用,右手邊為其胞兄使用, 現出租他人,中間為祠堂,經開鎖人員將右手邊建物開鎖,經目視室內空間與鐵皮建物相連; 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本標別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 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理。
3.
本件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基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就拍賣建物有優 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5.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