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標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屋內堆 滿垃圾且髒亂,屋況不佳,另據鄰居表示現由債務人居住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 查明。 六、本標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及土地共有 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 先購買;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 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8.
823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 注意。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64地號土地(佔用鄰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所 占用之64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9.
本件拍賣依標別順序依序開標,如先開標者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土地增值稅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後順序之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10.
本標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