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丁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丁標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
3.
485地號 土地位於員山路三段161巷前方堤防之蘭陽溪溪底,現為河道。本件丁標僅 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為河道,於拍定後不點交。
4.
丁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丁標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 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 買。六、丁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河川區、水利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