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丙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 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丙標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225地號土地位於員山鄉編號07029路 燈電線桿前方空地,現為雜草地。26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再連路120之1 號鐵皮屋債務人在場稱由其自住。271地號土地位於員山路及再連路交叉路 口往南空地,上為雜草地。277地號土地位於員山路及再連路交叉路口門北 空地,上為雜草地。本件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 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丙標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 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 買。
6.
丙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7.
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