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乙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再連路120之1號鐵 皮屋右側空地,現做停車使用。本件乙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做為 停車使用,於拍定後不點交。
3.
乙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