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惟甲標內之土地總價並應達 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甲標標的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員山鄉編號07370路燈電線桿 往西北方林業用地,人車無法到達。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 人車無法到達,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 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5.
甲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 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六、甲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