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據債務人之胞弟在場陳稱,一樓出租予第三人作為選物販賣機店面及倉儲 空間,租賃期間自民國 112年6月12日起至114年6月12日止,月租新台幣45,000元;2至4樓為 共有人及家人自住使用,並表示1至3樓有漏水之情形。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 不點交。
3.
第151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 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竹中段第421地號土 地,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4.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5.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