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2.
45建號建物、62建號建物即地下室B1-27車位現均出租予第三人李○程,租賃期間為民國110年12月1日起至 118年11月30日止,每月租金為新台幣15,000元。
3.
執行人員入內查知主臥室有門與債務人現自住五樓之4相通。債務人當場陳稱房間都會滲水,之前因有壁癌 而有修補,但下雨仍會滲水,陽台頂端有大裂縫。
4.
查封筆錄固記載62建號建物為地下室B1-27車位,因建物登記謄本均未有相關記載,故前揭停車位註記僅供 參考,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且拍定後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或請求增減價金,請 應買人注意。
7.
屋內鄰近冷氣窗台部分牆壁處及天花板有漏、滲水現象,其主臥室與隔壁門牌號碼45號五樓之4之主臥室間 有牆壁打通,並設有房門得以進出互通。
8.
337地號土地為蘆竹區博愛街與愛國一路39號路口交會處,以及愛國一路39號前之道路用地(未含騎樓), 且部分範圍設有桃園客運公車停靠站。
11.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9,39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如有多數人表示願意應買者,以應買意思表示最先到達本院者為優先,如不能分出時間先後者,則以抽籤決定其得買受之人。
13.
本件標的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六、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