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自鐵捲門縫隙往屋內看,日光燈開著但無電鈴,敲門無人回應,經撥打停放門口車輛擋風玻璃上之聯絡電話,接聽者稱其為本件拍賣標的建物之住戶,非為債務人,與家人同住,稱
3.
121建號建物內部有相通。另據債權人陳報,該建物由共有人呂⊙豪居住。
5.
409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得標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
11.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2.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