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3年11月28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件拍賣標的雜草 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本件為拍賣土地持分,且查無債務人現 實佔用,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113桃市都開字第41288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為南崁地區都市計劃(民國102年11月22日)農業區,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 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 之限制。
8.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 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 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 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 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 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