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3年5月10日查封筆錄,本標拍賣標的房屋現由債務人之兄長承租居住使用,依現 場所提出租約,租賃期間自民國113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0日,每月租金6,000元,押租金為1 個月租金6,000元,並一次繳12個月租金,管理費每月1,549元、電費、水費、瓦斯費、網路費 均由承租人負擔,並無停車位,依現場調查情形在場人即承租人稱客廳天花板無漏水,惟有些 潮濕,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另依桃園市政府土地使用分區線上查詢系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劃 (部分桃園市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住宅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 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6.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 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 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 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 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