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 32地號上有建物(門牌:中壢區中正路4段
2.
42號),實際位置需鑑界為準。 據債權人陳報地上建物現為寵物店,經詢問店主其稱係向土地共有人承租房 屋。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其上是否確實有建物、或是否有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於 應買前應自行前往查看。拍定後不得以有無建物或其他占用之物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上開建物及工作物或其他座落於土地上之物,均非在本件 拍賣標的之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座落,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非在本件拍賣範 圍之內,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建物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又如有地上權或 租地建屋之情形,則地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 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 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 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 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 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