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於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係配偶(共有人)及家人居住使用,並稱房屋會漏 水,屋況為:壁癌嚴重、牆壁發霉、些許鋼筋外露(因有部分施作天花板致無法確認裸露情 形),疑似為海砂屋,四樓為鐵皮增建,作為曬衣空間使用;又拍賣標的815地號土地為社區地 下停車場車道出入口。本件均係拍賣標的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債務人無實際占有部分, 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均係拍賣標的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拍賣標的600建號係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 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 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815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之
4.
桃縣工建使字第工00073號使用執 照,仍受其套繪管制,請特別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爭執。
6.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