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迅144167

臺南市新營區新橋段145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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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1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6/10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60.8
保證金:
12.2
總坪數:
46.6
坪單價:
1.3萬/坪
持分地坪:
46.6 坪
總現值:
70.9 萬
拍後增值:
10.1 萬
使用分區/類別: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施惠薰
施惠薰
法拍專員
經紀業:雄信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北高雄
地 址:高雄市鼓山區裕誠路2196號1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新營區 新橋段 145地號,面積 584.2 m2,持分 10/1725,3.2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
臺南市 新營區 新橋段 148地號,面積 40.6 m2,持分 1/1,12.8 萬
(鄉村區 交通用地)
3.
臺南市 新營區 新橋段 149地號,面積 2,640.9 m2,持分 1260/30240,44.8 萬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5/4/22,總底價 95萬,保證金 19萬,坪單價 2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9)
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建物數棟,部分土地作為道路使 用。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 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 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 不點交。
2.
編號3土地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3.
本件編號
4.
3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 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 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日後若就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乙事孳生爭執,仍以本院民事庭之確 定判決認定結果為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及應買人務必注意。
5.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6.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 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 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新營區 新橋段 145地號
584.2 m2 × (10/1725) × 4,600 元 - 3.2 萬元
= -1.6萬元
2.
臺南市 新營區 新橋段 148地號
40.6 m2 × (1/1) × 4,600 元 - 12.8 萬元
= 5.9萬元
3.
臺南市 新營區 新橋段 149地號
2,640.9 m2 × (1260/30240) × 4,600 元 - 44.8 萬元
= 5.8萬元
鄰近待拍
2025/6/25
2拍 點交
43.1 坪 / 520 萬
2025/6/25
2拍 不點交
38.1 坪 / 243 萬
2025/6/25
2拍 不點交
4.8 坪 / 36 萬
2025/7/15
3拍 不點交
11 坪 / 12.8 萬
2025/6/17
特拍 不點交
4.8 坪 / 25.7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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