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第三人債務人的媽媽在場陳稱:建物由其居住使用。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建物現況為三層樓透天住宅。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依債務人占用現況點交。
3.
編號2建物為編號1主建物之增建部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六、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
4.
拍賣之建物,其面積以地政實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5.
編號2建物所坐落之基地有占用鄰地(同段125─19地號及同段125─21地號)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涉。
6.
編號2建物占用鄰地(同段125─19地號及同段125─21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7.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行查證並注意之。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