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假扣押查封時,編號1至6土地均為空地。民國113年10月7日現場執行時,編號1土地為空地,編號2至6土地為雜樹、雜木。
4.
依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61902號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至6土地為裡地,另依其拍賣公告記載,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現場:編號1至6土地部分遭建物占用、另部分現況為長雜草之空地。而空照圖亦顯示,編號1至6土地有遭建物占用狀況;鑑價報告亦登載:編號1至6土地位於連棟透天住宅後方,未臨路,需藉由他人土地出入,且現況遭連棟透天住宅占用,其餘部分則為草叢。
5.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9.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公司及法院審查)。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本件係參酌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61902號鑑價報告及第三次拍賣價格核定第一次拍賣價格。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1.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狀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2.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5.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