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1月26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590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基地,589地號 土地為巷道。建物內部情形為:屋內雜物凌亂堆放,牆壁有壁癌,有漏水情形,1樓屋頂有 鴿舍。據鄰居稱:建物現無人居住,做為倉庫使用。
2.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3.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暫編第70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 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4.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5.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
6.
依本件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本件土地「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