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4年1月1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
2.
18地號土地為雜樹 林。28地號土地空地上佈滿雜草。37地號土地為雜樹林、空地、鐵皮工 寮。
3.
42地號土地部分雜樹,部分種植時蔬。440地號土地有花 圃、數顆果樹。527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雜樹林。529地號土地大部分 空地,建物有無占用,應以實測為準。532地號土地為雜樹林。
5.
709地號土地為雜 樹林。715地號土地為空地,建物有無占用,應以實測為準。726地號土地 為雜木林。
6.
上開土地上之鐵皮工寮、農作物、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 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7.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9.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3.
726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5.
689地號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
16.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