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1月1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
3.
18地號土地為雜樹 林。28地號土地空地上佈滿雜草。37地號土地為雜樹林、空地、鐵皮工 寮。
4.
42地號土地部分雜樹,部分種植時蔬。440地號土地有花 圃、數顆果樹。527地號土地部分空地、部分雜樹林。529地號土地大部分 空地,建物有無占用,應以實測為準。532地號土地為雜樹林。
6.
709地號土地為雜 樹林。715地號土地為空地,建物有無占用,應以實測為準。726地號土地 為雜木林。
7.
上開土地上之鐵皮工寮、農作物、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 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11.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2.
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3.
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或出典耕 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 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4.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7.
726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 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 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19.
689地號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
20.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