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8月1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
3.
7地號土地上有部分 池塘、部分雜樹林。8地號土地上有部分道路、部分雜樹林。12地號土地為 雜樹林。
5.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6地號土地部分坐落水塘、部分坐落土地公廟、部分 為雜木林。7地號土地部分坐落水塘、部分為雜木林。8地號土地部分為通 行道路、部分為雜木林。12地號土地部分為雜草雜木、部分種植短期作 物。
7.
8地號土地臨約3.5 公尺寬農路,會車不易。其餘土地未直接臨路。
8.
上開土地上之土地公廟、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 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1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4.
本件6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 先承買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本件12地號土地如有耕地承租人,依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及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或承典之 權。又前開規定之承租人,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5.
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7.
92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 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 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 標書。
18.
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