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954-
3.
960-1地號土地上為雜木林;960-4地號土地上為雜草 地;960-4地號土地上為養殖池及步道。惟實際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 意,上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 決。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除地上物占用部分外,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5.
如土地有鑑界之需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請 投標人注意。
6.
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11.
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 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 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